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3號原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訴訟代理人 吳天華被 告 維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益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提出說明依據所提出之品質異常扣款單中,民國97年1 月至同年12月未經原告簽認之總計扣款金額為新台幣301,287 元,加計原告簽認之新台幣998,122 元後,何以未等於原告主張未給付之加工款新台幣1,298,403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