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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黃世芳律師被 告 亞太合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係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原告尚須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之監察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1 份。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