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2號原 告 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堂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逢春被 告 航崴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航崴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古必芳被 告 古必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被 告 胡家弘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陳建勲
柯沛緹(原名柯毓芳)楊依霖(原名楊璦珍)羅淑芬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被 告 樂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因與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47號侵占等案件有關,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
100 年10月13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案之刑事程序業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