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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5 號辦理股份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日期:200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