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7號原 告 賴國雄即登豐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被 告 笙泰營造有限公司
13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依兩造所簽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7條,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而合意管轄屬訴訟上之契約行為,原告自應依兩造為此合意之表示,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