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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5號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178,3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有31,482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