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0號原 告 啟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長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長霖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霖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5,54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