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9號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被 告 丙○○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路)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