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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李怡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 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