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9號原 告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聞興被 告 稼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亞蘭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767,5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