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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乙00000000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因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5,234 元,應繳裁判費30,3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8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合約
裁判日期:200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