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之1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6,77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