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羈字第8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君鑑
陳武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葉君鑑准以新臺幣壹拾萬元具保。
陳武周准以新台幣伍萬元具保。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君鑑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罪,另與被告陳武周共同涉犯刑法妨害自由及藏匿人犯罪,因被告2 人共同藏匿之人犯迄今下落不明、生死未卜,且自葉君鑑、陳武周到案後,依然未出現,顯見其遭持續監控其行動自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將被告葉君鑑、陳武周2 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㈠被告葉君鑑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部分:
訊據被告葉君鑑否認有上開犯行,而依卷內證據觀之,證人
甲、乙、丙、丁(基於偵查不公開,真實姓名詳如卷內)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僅證述周清在曾交付新台幣(下同)5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金額,要求其等支持黃茂實等語,其等證詞並未提及被告葉君鑑,雖被告葉君鑑為黃茂實競選總部之執行長,然關於上開賄款是否由被告葉君鑑交予周清在對外發放,為被告葉君鑑是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罪嫌之重要事項,本件卷內尚無足堪使本院相信被告葉君鑑可能涉有上開其被指控之犯罪之佐證,是被告葉君鑑就此部分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仍屬有疑,此部分尚待檢察官提出其他事證補強。
㈡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妨害自由、藏匿人犯等罪部分:
訊據被告2 人否認有何妨害自由、藏匿人犯之犯行,雖被告
2 人於周清在逃匿期間曾與周清在電話聯絡,且被告陳武周曾受被告葉君鑑之託,前往周清在家中與周清在之配偶見面,嗣被告2 人又於民國98年12月3 日與周清在見面乙節屬實,然此僅得認定被告葉君鑑、陳武周2 人曾於周清在逃匿期間與其聯絡,尚不足認定被告2 人有藏匿、或指使、風示隱避周清在,及妨害周清在行動自由之犯行。
㈢綜上說明,被告葉君鑑、陳武周是否具備法定羈押要件,以
及是否有羈押之必要,均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詳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法命被告葉君鑑准以10萬元具保,被告陳武周准以5萬元具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