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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9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 月18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裁判日期:201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