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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7號原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 告 勇仲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林珪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就下列事項為補陳:

㈠、就原告乙○○○部份確認聲明內容(原告98年12月18日變更後之聲明,僅說明原告丙○○之請求內容)。

㈡、請原告補陳本件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裁判日期:20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