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5號原 告 戊○○即己○○之.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原 告 丙○○即己○○之.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丙○○為原告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事 實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中原告己○○於民國98年6 月23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1 件在卷可稽,茲因原告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不當然停止,先予敘明。經查,戊○○、丙○○為原告己○○之繼承人,其中繼承人戊○○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戶口名簿1 份、繼承系統表1 份、戶籍謄本2 份、聲明承受訴訟狀1 份附卷可參。惟繼承人丙○○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丙○○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