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0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依據被告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提出於本院之民事陳報狀及所附之會議紀錄記載,原告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召開「98年度臨時派下員大會」,並重新選任管理人、管理委員暨監察人、常務監察人,原告應就本件聲明承受訴訟及是否仍有確認利益乙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