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0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七號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訴字第1997號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