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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0號原 告 公業趙鰲峰法定代理人 趙國棟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被 告 趙克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7號確認會議無效等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3 月9 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7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各1 份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查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裁判日期:201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