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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被 告 公業趙熬峰、趙鰲峰管理人趙國棟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