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被 告 公業趙熬峰、趙鰲峰管理人趙國棟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