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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訴字第97號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5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僅繳納10,900元,尚有餘額5,45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裁判日期:200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