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0號上 訴 人 寶捷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8年訴字第970 號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裁判費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