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王玉印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複 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被 告 格福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佘文傑人被 告 佘文章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複 代理人 李秀涼被 告 邱顯東
徐享雪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一八一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以98年度偵續字第18
1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聲請再議,現已檢卷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且經兩造當庭確認無訛;而被告於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