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王玉印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複 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被 告 格福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佘文傑人被 告 佘文章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複 代理人 李秀涼被 告 邱顯東
徐享雪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被告因本件另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等犯罪嫌疑,且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今因該刑事部分業已偵查終結確定,認原裁定停止之事由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