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甲○○、辛○○、乙○○、丁○○、丙○○、壬○○、戊○○、癸○○○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王兆飛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訴訟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