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鑫圓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9日調解期日當庭諭知應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0,696元,有該次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