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修新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2 號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6,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周玉羣法 官 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裁判案由:給付執行款項
裁判日期:201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