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武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訴訟代理人 郭呈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設定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