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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反訴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反訴原告 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登記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房屋
裁判日期:200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