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反訴 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反訴 被告 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請求返還登記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反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25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 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1,100萬元,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