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甲000 0000
ita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 0訴訟代理人 吳素華律師被 告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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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結算淨額,曾聲請對被告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414,077 元(即美金4,098,980.68元×33.28《起訴時對新台幣匯率》=136,414,077 元),應繳裁判費1,172,43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71,434 元(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