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 告 甲○○
樓丁○○己○○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被 告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被 告 九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