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 告 甲○○
乙○○被 告 城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98年9 月9 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