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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信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甲○○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8 號核退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26,739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裁判案由:核退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