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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泰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展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錩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錩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費66,04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5,0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