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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 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被 告 桃園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費
裁判日期:200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