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保險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14號上 訴 人 甯應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保險字第14號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