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徐運財訴訟代理人 張清皓律師被 告 翊駿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鍾羽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複代理人 吳恩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徐運財訴訟代理人 張清皓律師被 告 翊駿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鍾羽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複代理人 吳恩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