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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義卿相 對 人 誠揚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李桂園 桃園縣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誠揚運通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李桂園(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誠揚運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誠揚運通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至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誠揚運通有限公司(下稱誠揚公司)滯納稅金,並經經濟部於民國99年1 月21日以經授中字第09934010440 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依法該公司雖應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該公司係一人公司,且唯一之股東李桂寶已於97年12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李張素英、李桂園、李桂育、李孟剛、李孟穎等5 人均已拋棄繼承。為合法送達稅捐稽徵文書,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誠揚公司前於99年間經經濟部以99年1 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934010440 號函命令解散,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即董事李桂寶已於97年12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事實,有誠揚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1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934010440 號函(本院卷第7 至12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9年5 月10日士院木家泰98年度繼字第47號函(本院卷第16頁)、被繼承人李桂寶之繼承系統表(本院卷第15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7至21頁)等影本各1 份可稽。本院復依職權查詢,誠揚公司迄無聲報清算人事件,此亦有查詢表1 紙在卷(本院卷第30頁)。堪認聲請人稱誠揚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79、80條定其清算人一事應屬真實。

次查,誠揚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0元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 頁)。綜上所陳,誠揚公司已無股東或繼承人可擔任其之清算人,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嗣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律師公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查詢是否有願任清算人之律師、會計師,並請該會推薦之,惟桃園律師公會及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均表示該會會員尚無意願擔任清算人等語(本院卷第44、64頁)。本院參考上開李桂寶之繼承系統表、親等資料及各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5至53頁),審酌李桂寶之繼承人李孟穎(李桂寶之女)、李孟剛(李桂寶之子)回覆本院表示渠等不願擔任誠揚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卷第62頁);李張素英(李桂寶之母)生於0 年0 月00日,年事已高,且教育程度僅小學肄業,應較無能力勝任清算人職務;李桂育(李桂寶之兄)則於75年12月22日即遷離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李張素英之戶內,自此未與李桂寶同居,對李桂寶負責之誠揚公司應較不瞭解。是以,經考量意願、年齡、智識、及與李桂寶之同居關係後,本院認李孟穎、李孟剛、李張素英及李桂育均不適合擔任承揚公司之清算人。又查,李桂寶生前自96年12月4 日起至97年12月16日止居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其母李張素英之戶內,至李桂園(李桂寶之弟)則於96年10月17日以前,及96年12月18日以後,均居住於上開李張素英之戶內,故至少自96年12月18日起至97年12月17日李桂寶遷離該戶時止,李桂園與李桂寶係同居於上開李張素英之戶內,2 人有同財共居之關係,故李桂園對本件為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之公司資料,應最有接近之可能。又李桂園係於00年0出生,李桂寶則係於00年0出生,2 人年紀相仿,且李桂園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應有足夠能力為誠揚公司之清算事務,復經本院詢問其對選任誠揚公司清算人之意見,其未任何回覆等情。此外,本院復查無李桂園有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故本件選派李桂園擔任誠揚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