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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沈榮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應予補正。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其理由如下: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前段、第80條前段、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股東許弘,業於民國99年1月23日死亡,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0條之規定,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務,由股東許弘之繼承人行之,惟相對人公司之股東許弘,其繼承人即其女許念慈雖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准予備查在案,惟許弘尚有其父許德明、其母張鐿馨為其繼承人,有聲請人所提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各1 份可稽,是相對人公司股東許弘尚有繼承人行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務,而無不能定其清算人之情。從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公司有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證明,以符其聲請選任清算人之要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