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蕭添進(即永添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蕭添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永添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永添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永添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已將清算後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及各項簿冊送由股東臨時會承認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經濟部99年8 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932504520號函、本院99年9 月9 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156 號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各1 份(均為影本)、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1 紙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56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司字第223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