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高銘傳相 對 人 巨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高銘傳(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巨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巨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巨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陽公司)之清算人,巨陽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司字第18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聲請人並經巨陽公司股東會同意通過指定為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高銘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巨陽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國民身份證影本及帳冊清表各1 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8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及99年度司司字第37號聲報清算人事件相關卷證,審閱無誤。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