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即台灣瓦特爾金屬切削工具股份有限相 對 人 台灣瓦特爾金屬切削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鄭穎斐(女、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台灣瓦特爾金屬切削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台灣瓦特爾金屬切削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瓦特爾金屬切削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於民國98年12月4 日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議事錄、清算申報書、財產目錄及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鄭穎斐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法聲請指定鄭穎斐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255 號聲報清算人、99年度司字第10號聲報清算完結卷證,審查無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