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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義卿相 對 人 捷達展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捷達展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為相對人捷達展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再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80、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捷達展業有限公司為一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負責人羅志強業於民國96年6 月25日死亡,該公司並遭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而負責人羅志強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為合法送達稅單,爰依法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捷達展業有限公司係一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董事即負責人羅志強業於96年6 月25日死亡,該公司並經經濟部於99年6 月14日以經授中字第0993406939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且羅志強之所有繼承人即廖虲(00年0 月0 日生)、廖素蘭(00年0 月00日生)、羅婉君(00年00月0 日生)、羅佳音(00年0 月00日生)、羅千喻(00年0 月00日生)、羅友辰(00年0 月00日生)皆已拋棄繼承,亦無證據顯示繼承人與相對人公司經營有何關連等情,有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繼承系統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均為影本)等件在卷可稽,且羅志強之繼承人中如廖虲、羅千喻、羅友辰之年齡或屬稍長或年幼,均不適宜擔任清算人。另經本院函詢羅志強之其餘繼承人有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業經廖素蘭、羅佳音等人函覆其等非相對人之股東,亦對相對人公司業務完全不瞭解,不宜任相對人清算人等語,是相對人已有不能定清算人之情事;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律師及會計師公會有無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有意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亦歷經數月無著,有桃園律師公會函、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函附卷可憑;再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清算程序與稅務行政單位息息相關,且聲請人自承僅係為合法送達稅單始為本件聲請,認以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較為適當,茲依法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