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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美德公司)之清算人,而歐美德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88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嗣歐美德公司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召開股東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歐美德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甲○○書立之同意書及歐美德公司帳冊數各1 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36 號聲報清算人、99年度司字第36號變更清算人及99年度司司字第188 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證查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