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碧臣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碧臣有限公司(下稱碧臣公司)業經經濟部民國98年12月2 日經授中字第0983418658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惟碧臣公司僅設董事左明璇1 人,而左明璇已於97年6 月7 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左宛靈為00年00月00日出生,尚未成年,且其祖父母亦以死亡,且其並未設有監護人,故碧臣公司已無法依公司法第79、80條規定定其清算人。為合法送達稅單,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欠稅總歸戶查詢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經濟部函、碧臣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影本、繼承系統表、死亡登記申請書、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戶籍登記簿、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查詢繼承資料函文等資料在卷為證,堪認碧臣公司已為廢止登記,嗣該公司唯一股東左明璇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左宛靈,則碧臣公司唯一股東左明璇所遺股東權利、義務即由左宛靈所繼承外,揆諸公司法第80條之規定,左宛靈亦為本件之法定清算人,自無再依公司法第81條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又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第1 款雖明文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選派為清算人,惟左宛靈之法定清算人地位乃係公司法之特別規定,並非經由選派,縱左宛靈尚未成年,惟此僅生其從事公司清算事務時,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無礙其法定清算人之地位。是以,本件左明璇之繼承人左宛靈即為該公司之清算人,自無另行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