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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相 對 人 登成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補提相對人登成企業有限公司最新申請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經濟部命令解散或廢止之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