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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巨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止。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巨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炘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巨炘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256 號備查在案,因尚有申請領回原依法提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等事宜須進行,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續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展期清算之事由,尚屬正當,且聲請人為巨炘公司之清算人,處理該公司之清算事宜,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256 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