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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優室家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全體股東於99年6 月10日同意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台灣優室家具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同意書暨其保管清單各1 件為證。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94條之規定至明。是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庸法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優室家具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