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葉佳全為榮邦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榮邦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榮邦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邦公司)之清算人,而榮邦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5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嗣榮邦公司於民國99年7 月20日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選任葉佳全為榮邦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葉佳全為榮邦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明細表各1 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字第51號聲報清算完結卷證,審查無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